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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文明之不入道

吴稚晖先生和我本人的这种看法仿佛过于盛气凌人和过于武
断。不过这些观点都是经过多年实际观察和历史研究得出的由衷
之言。当一个象吴稚晖那样的老先生宣布他认为中国人道藕听艮低
下的时候,他是在讲大实话,这使他感到痛苦远远超过他的读者所
能想象的。但是那是真情不得不讲。在我以缠足几千年或干百万
人当牛做马为例谴责我国的文明时,我并不是仅仅从一些孤立事
例作出概括;缠足代表全体女性十个世纪以来所受人的痛苦的最
残忍的形式。当我们了解到宗教、哲学和伦常道德共同合谋使中
国人视而不见,丧失良知,对这种不人道缺乏应有的认识时,了解
到诗人做诗和小说家写出长篇描写女人的小脚时,我们必须作出
结论,在一种文明中道德观念和美学意识被歪曲到如此荒谬的地
步,其中必有某种东西是根本错误的。普及教育,普选制,妇女解
放和保护劳工立法之所以未发源于实行缠足的国家,难道我们能
说这纯粹是偶然的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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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代政治

无为的观念最不适宜于现代政治生活。现代政治的根本观念
是充分利用政府机关作积极的事业。十八九世纪的放任主义已不
适用,何况无为?
现代政治重在有意识的计划,指挥,管理( Conscious Control),
而无为之治重在“不易自然”o这是根本相反的态度。
况且无为的政治养成了人民不干预政治的心理习惯,以入公
门为可耻,以隐遁为清高;更不适宜于民权的政治。
自然无为养成的懒惰怕事的习惯,也是最不适宜于这个多事
的局面的。
不争不辩的道德,也是不适宜于民主政治的。道家的人生观
名义上看重“自由”,但一面要自由,一面又不争不辩,故他们只好
寻他们所谓“内心的自由”,消极的自由,而不希望实际的,政治的
自由。结果只是一种出世的人生观,至多只成一种自了汉,终日自
以为“众人皆醉而我独醒”,其实也不过是白昼做梦而已。他们做
的梦也许是政治的理想,但他们的政治理想必不是根据事实的具
体计划,只是一些白昼做梦式的乌托邦理想而已,或者,一些一知
半解的道听途说而已。最近的例子如康有为的《大同书》,便是乌
托邦理想;如四十年中的新政计划,——人说废科举,我也说废科
举,人说兴学校,我也说学校,……——便是道听途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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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然不能实现

什么东西都是好的,都有他相当的地位,故我们最不讲究辩证
是非真伪的风气,以“和光同尘”为美德,以“议论人长短”为大戒。
什么事总是“差不多”o七百年的“格物’’‘‘考证”的学风不能改革这
根深蒂固的乡愿风气。
“自然”是对于“人为”而言的。崇拜自然,必流入于轻视一切
人为的事业。老、庄本来反对文化,反对制度,反对知识,反对语言
文字。这种过激的虚无主义虽然不能实现,然而中国一切文化事
业(建筑,美术,技艺,学术)的苟且简陋,未尝不由于这种浅薄的自
然崇拜。知足便是苟简。
(3)政治思想
崇拜自然而轻视人事,在政治上便是无为主义。无为之治只
是听其自然。
所谓无为者,不先物为也,
所谓无治者,不易自然也o(《淮南子>)
一切只是跟着自然变化跑,不可自作聪明,勉强有为。
无为政治的造成,确有历史的原因。秦始皇、李斯一般人的确
想大有为,但不久都失败了。汉帝国的安定全靠惠帝到文景五六
十年的无为之治。盖公、曹参、窦太后等都是有意的实行无为之
治。统治一个绝大的帝氲没有方便的交通器具,势不能不放任,
但求相安无事,已为万幸了。况且一班无知识的纨挎子弟,老太
婆,太监,若放胆有为,也有危险,不如劝他们无为无治为妙。
二千年“天高皇帝远”的大帝国的长期训练,遂使无为而治的
观念深入人心,牢不可破,成为中国政治的唯一法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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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世界的抗议

(4)邦长本可以特赦或减刑的。但美国与世界的无政府党人
做出了种种示威的暴动,炸了使馆领馆,甚至于炸毁了纽约的地下
电车道。这种暴动不能救他们的命,反激怒了一般公民的心理,因
为暴力若能影响司法,司法制度就根本不能成立了。
这件案子引起了全世界的抗议,我们中国人却只有低头羞愧,
不能加入这种抗议的喊声。我们不配讥弹美国。人家为了两个工
人的生死闹了七年之久,审判与复查不知经过了若干次,然而至今
还有许多人替死者喊冤,鸣不平。我们生在这个号称“民国”的国
家里,两条生命算得什么东西!杀人多的便是豪杰,便是圣贤,便
是“真天人”o我们记叙萨樊的案子,真忍不住要低头流愧汗了。
记某女士
10月9日,我见着蔡孑民先生,谈起国民政府新免临时法院
院长卢兴原之职,改任某女士为院长之事。我说,卢君是忠厚人,
但他的司法训练是不坏的,还像个法官,名誉也很好。至于某女士
则外间对她的官声实在不好。如律师某君是她的合股律师,今她
做厅长,凡某君经手之案无不胜者。此间人因有“狼狈”之称。国
民政府岂可不细查此人的底细?
蔡先生愕然:似不信此说。我就走了。
10月10日,某女士在交涉署庆祝会上见着美国人某君。某
君在本日的《字林西报>上载有记事,颇为卢君说公道话d某女士
坚邀他晚间往她寓中一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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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制度

这件案子引起了全世界的注意。我们见惯了同情于萨、樊二
人的言论,往往推想美国的法庭是暗无天日的。这也是一偏之见。
研究此案的,除慰慈文中已举出的几点之外,还得明白下面的几
点:
(1)美国各邦的司法制度很不一致。大概东方各邦偏于保
守,而中部西部勇于改革。如此案的要求复审,若在中部西部的法
庭,当可以达到目的。而在麻色珠赛邦( Massachusetts)则不能如
此容易。哈佛大学法律教授弗兰福德( Frankfurter)记此案的长文
(即慰慈所根据)中曾说:
此案若在纽约邦上诉院审查,或在英国刑事上诉院审查,
则事实上的评判与律文上的评判皆在检查范围以内;法院可
以检查全案而定原判能否成立,但在麻色珠赛邦,则上级法庭
复检的范围狭小多了,他们只检查当日承审推事的行为,只能
问律文的问题,而不及事实的问题o(大西洋月报,本年三月
号,页四二七)
(2)美国是联邦制,中央的法院不能干涉各邦的司法。故联
邦的法院与大总统皆无法干预此案。
(3)此案最强的证据是麦的罗的自供。麦的罗自认曾参与
South Braintree的杀人劫财案,并声明萨各与樊才第二人无关。
同情于萨、樊的人自然说这是充分的证据,但法庭上却不能这样
说。因为麦的罗是因别的案已定了死罪的人,他多认几案,也不过
是一死;况且麦的罗在狱里曾经越狱一次,已锯断了窗上的铁条,
打倒了监狱的。所以他的证据不能得人的充分信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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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等教育

(二)中等教育
(8)中学校修业年限六年,分为初高两级:初级三年,高级三
年。但依设科性质,约定为初级四年,高级二年,或初级二年,高级
四年。
(9)初级中学得单设之。
(10)高级中学应与初级中学兼设,但有特别情形时得单设
之。
(11)初级中学旅行普通教育,但得视地方需要,兼设各种职
业科。
(12)高级中学分普通、农、工、商、师范、家事等科。但得酌量
地方情形,单设一科,或兼设数科。
(附注二)依旧制设立甲种实业学校,酌改为职业学校,或高级
中学农、工、商等科。
(13)中等教育采用选科制。
(14)中等教育得设补习学校,或补习科。其补习之种类及年
限,视地方情形定之。
(15)职业学校之期限及程度,得酌量各地方实际需要情形定
之。
(附注三)依旧制设立之乙种实业学校,酌改为职业学校。
(16)师范学校修业年限六年。
(17)师范学校得单设后三年,收受初级中学毕业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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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等教育

体图左行之年龄表示各级学生入学之标准,但实施时,仍以
其智力与成绩,或其他关系分别定之。)
说明
(一)初等教育
(1)小学校修业年限六年。
(附注一)依地方情形,得暂展长一年。
(2)小学校得分初高两级,前四年为初级,得单设之。
(3)义务教育年限暂以四年为准,各地方至适当时期得延长
1922年/记第八届全国教育联合会讨论新学制的经过 95
之。义务教育入学年龄,各省区得依地方情形自定之。
(4)小学课程得于较高年级,斟酌地方情形,增置职业准备之
教育。
(5)初级小学修了后,得与以相当年期之补习教育。
(6)幼稚园收受六岁以下之儿童。
(7)对于年长失学者宜设补习学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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