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类的法律
既有新的高层机构,又有新辟的基层组织,则必须注入上下
之间的联系,才能构成永久体制。于是“摸石头过河”——也仍
是实证主义——应运而起。1980年至1990年间北京方面各种
立法工作相继展开,有如公司法、劳动法、保险法、对外贸易法和
国家赔偿法都在这期间出现。难道过去这类法律全不存在?
据我所知,此类的法律,过去确是有的。国民政府在南京的
时代,就通过了很多此类的法律。只是缺乏社会的强迫性在后
支持,也就是18世纪的社会形态无从施行20世纪的法律,这些
法律因此成为具文被遗忘了。今日的法律与以往不同,则是它
们已能渐进地通行。
我在此一再提及实证主义,也可以说是因袭于黑格尔所说,
在一种广大的群众运动之中,即使领导人物也不能完全明了它
的实际意义,只有事隔几十年,有了够长的历史之纵深,才能使
人了解它在组织上所起的作用。
我所谓实例是这样的:中国抗日战争期间,被驱人内地,迄
至1939年各省的产钢量总共只有1200吨。1200吨!那只能架
一座小桥!以后经过资源委员会的惨淡经营,至抗战后期的
1944年,也还只有1万吨。现今在1990年代,则早已超过年产
1亿吨。这也就是说,现今每年365天,每天24小时,任何一小
时的产钢量即已超过1944年在内地的全年产量。没有如此的
成就,中国绝不可能吸收如是许多的外资,作今日改革开放的基
础。这种成效不可能只是由于一人一时一党一事的力量所可左
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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